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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定高律师 王定高律师.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法学学士.法律功底扎实.2010年即以超A证65分的超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,有丰富的办案经验.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案件,认真负责.细致周到,有较好的理论研究能力.其撰写的文章三次在律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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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定高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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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3306201310935141

执业律所: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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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

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的确定

(一)人民法院的规定:起诉指控犯罪的限制、情节、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。

(二)人民检察院的规定: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、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的数额,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。

(三)公安机关的规定: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、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、案件的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,综合考虑确定。

保证金统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。

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

(二)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

(三)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

(四)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

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,已交纳保证金的,没收保证金,并且区别情形,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结悔过,重新交纳保证金、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、予以逮捕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,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,应当退还保证金。

有权决定的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的,应当制作《取保候审决定书》,并经本机关的负责人批准,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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